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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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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 91 年 10 月 9 日觀業字第 0910026947 號函訂頒

交通部觀光局 100 年 1 月 17 日觀業字第 0990044124 號函公告修正(增修第 17 條之 1)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8 日觀業字第 1123002067 函修正,並自 112 年 9 月 15 日生效

(本契約審閱期間一日,  年  月  日由甲方攜回審閱)

立契約書人

旅客姓名:   (以下稱甲方)

旅行社名稱:首席國際旅行社/好記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根據行程提供方而有不同,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同意就本旅遊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國外旅遊之定義

本契約所謂國外旅遊,係指到中華民國疆域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旅遊。赴中國大陸旅行者,準用本旅遊契約之規定。

個別旅遊之定義及內容

本契約所稱個別旅遊係指乙方不派領隊人員服務,由乙方依甲方之要求代為安排機票、住宿、旅遊行程;或甲方參加乙方所包裝販賣之機票、住宿、旅遊行程之個別旅遊產品。

預定旅遊地及交通住宿內容

本旅遊之交通、住宿、旅遊行程詳如附件或報名表。

前項記載得以所刊登之廣告、宣傳文件代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如載明僅供參考或以外國旅遊業所提供之內容為準者,其記載無效。

集合及出發時地

本旅遊乙方不派領隊隨團服務。

甲方應依報名表之行程日期自行抵達機場或其他約定地點,並自行辦理入出境手續。但如依航空公司規定需由乙方協助辦理者,應由乙方協助辦理之。

甲方未準時到達致無法出發時,亦未能中途加入旅遊者,視為甲方解除契約,乙方得依第十六條之規定,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旅遊費用及其涵蓋內容

旅遊費用如報名表,甲方應依下列約定繳付:

  1. 簽訂本契約時,甲方應繳付如報名表之金額。
  2. 如有其餘款項於出發前一個月或領取機票及住宿券時繳清。

甲方依前項繳納之旅遊費用,應包括本契約所列應由乙方安排之機票交通費用、旅館住宿費用、旅程遊覽費用。但如雙方約定另含其他費用者,依其約定。

怠於給付旅遊費用之效力

甲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怠於給付旅遊費用者,乙方得逕行解除契約,並沒收其已繳之訂金。如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旅客協力義務

旅遊需甲方之行為始能完成,而甲方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為之。甲方逾期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交通費之調高或調低

旅遊契約訂立後,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之票價或運費較訂約前運送人公布之票價或運費調高或調低逾百分之十者,應由甲方補足或由乙方退還。

強制投保保險

乙方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險。

乙方如未依前項規定投保者,於發生旅遊意外事故或不能履約之情形時,乙方應以主管機關規定最低投保金額計算其應理賠金額之三倍賠償甲方。

檢查證照、報告必要事項

乙方應明確告知甲方本次旅遊所需之護照及簽證。

乙方應於預定出發前,將甲方的機票、機位、旅館及其他必要事項向甲方報告,並以書面行程表或文字訊息等確認之。乙方怠於履行上述義務時,甲方得拒絕參加旅遊並解除契約,乙方即應退還甲方所繳之所有費用。

十一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之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怠於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其已為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

  1.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2.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3.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4. 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七十。
  5. 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甲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各款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十二非因旅行社之過失無法成行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旅遊無法成行者,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甲方,致甲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十三證照之保管

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出國簽證或旅遊手續時,應妥慎保管甲方之各項證照及相關文件,乙方如有遺失或毀損者,應行補辦,其致甲方受損害者,並應賠償甲方之損失。

十四旅程內容之實現及例外

乙方應依契約所定辦理住宿、交通、旅遊行程等,不得變更,但經甲方要求,乙方同意甲方之要求而變更者,不在此限,惟其所增加之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除非有本契約第十八條或第二十條之情事,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更,乙方未依本契約所訂等級辦理餐宿、交通等事宜時,甲方得請求乙方賠償差額二倍之違約金。

十五因旅行社之過失致旅客留滯國外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留滯國外時,甲方於留滯期間所支出之食宿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乙方全額負擔,乙方並應儘速依預定旅程安排旅遊活動或安排甲方返國,並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總額除以全部旅遊日數乘以滯留日數計算之違約金。

十六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乙方如代理甲方辦理證照者,甲方應繳交證照費用,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1.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2.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3.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4. 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七十。
  5. 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各款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十七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甲方。但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使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為維護本契約旅遊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前項為解除契約之一部後,應為有利於旅遊之必要措置。但甲方不同意者,得拒絕之;如因此支出必要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十七之一出發前有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出發前,本旅遊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得準用前條之規定。但解除之一方,應另按旅遊費用百分之五補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十八出發後旅客任意終止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中途退出旅遊活動或未能參加乙方所排定之旅遊項目時,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遊費用。但乙方因甲方退出旅遊活動後,應可節省或無須支付之費用,應退還甲方。

十九旅遊途中行程、食宿、遊覽項目之變更

甲方於參加乙方所安排之旅遊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旅程、住宿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必要之協助。

二十責任歸屬及協辦

旅遊期間,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搭乘飛機、輪船、火車、捷運、纜車、汽車等大眾運輸工具所受損害者,應由各該提供服務之業者直接對甲方負責。但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甲方處理。

二十一其他協議事項

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各項:

  1. 該行程不包含代訂機票,旅客應自行安排往返航班並確保於指定時間搭乘。
  2. 約定集合地點為報名表指定旅遊國家或指定集合處所,行前將通知機場接送時間,旅客應依約於指定時間、地點報到,逾時視同自行放棄,費用不予退還。
  3. 旅客應確認所填資料(姓名、護照號碼、聯絡方式等)之正確性,因填寫錯誤導致無法出入境或無法完成旅程者,責任由旅客自行負責。
  4. 旅客應自行辦理出入境所需證照(含護照、簽證、入境表等)及遵守當地入境規定。因文件不齊、簽證問題或個人因素致無法出入境者,費用恕不退還。
  5. 因天候、交通、當地政府政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行程需變更、取消或延期者,雙方同意依主辦單位公告或實際狀況另行協調處理。
  6. 旅客應尊重當地風俗、法令及環境保育規範,若因違法或不當行為導致損害,應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7. 若旅客於行程期間與第三方(如飯店、潛店、交通業者等)另有自行交易,該交易之權利義務與乙方無涉。

前項協議事項,如有變更本契約其他條款之規定,除經交通部觀光署核准,其約定無效,但有利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訂約人

甲方

住址
        
身分證字號
        
電話或電傳
        

乙方(合作旅行社)

實際簽約乙方依您購買行程之提供方為準。

公司名稱
首席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註冊編號
交觀甲 884000 號
負責人
孫元亨
住址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 1 段 57 號 11 樓之 17
電話
02-7701-5568

簽約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如未記載以交付訂金日為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如未記載以甲方住所地為簽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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